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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油!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3 13:52:00    

考场规则

1

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除《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3

考前3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4

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粘贴条形码。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数学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结束前30分钟,外语科目、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不得提前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6

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7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8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9

在考试期间,不得将考试专用文具带离座位,如有损坏可申请补充或更换。考试科目全部结束后,可将文具带走。

10

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考生遵守《考场规则》

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第33号令)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能被判定为考试违纪,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违纪作弊处理

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有哪些行为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将认定为实施了作弊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将如何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无论是否使用,其行为认定为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考生的作弊行为对本人有什么影响?

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将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在校学生参与高考作弊的,将如何处理?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院

编辑/邹婷钰 责编/刘娅 审核/邝亚航 终审/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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