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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8 17:13:00    

商务部网站5月18日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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